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宁波市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2005年末应有耕地保有量、应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详见附件1、2)。各地耕地保有量以规划2010年耕地保有量为基数,增减异地补充耕地、折抵指标调剂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规划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增减异地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