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3加强拆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①建筑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②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工地边界设置1.8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③拆迁作业时,应采取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措施。④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⑤拆迁作业已经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⑥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四)煤堆、灰堆扬尘污染治理
1市区内中小锅炉的储煤场要进行遮盖,增加洒水频次。
2重点用煤单位(20吨以上锅炉)储煤场采取围挡、遮盖、棚化或全封闭等措施;储灰场采取遮盖、喷洒水等措施。
3热电厂、大型供热站的煤场、灰场建储煤仓、储灰仓或采取全封闭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建材行业粉尘治理
1限期治理
对不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由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监督。
2减产、减量措施
对处于市区、西北建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重点污染企业,要制定粉尘削减计划。不能按期完成削减任务,必须采取减产、减量的生产方式减少粉尘排放;必要时采取关停或取缔等措施。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监督。
(六)滹沱河扬尘治理
1禁止在滹沱河市区段的河道内采砂,保护河道。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2进行滹沱河市区段的生态恢复,绿化河道及河岸绿化。河道绿化时应注意树木栽植位置应位于滹沱河丁坝坝头以外50米,以保证主行洪区通畅即河道治导线1600米以内不能植树。
责任单位: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3合理划定滹沱河禁采范围。(以107国道桥至京石高速公路桥之间河道为宜)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七)农田扬尘治理
1农作物收割时留高茬,延长农田植被覆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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