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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各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六、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七、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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