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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对无力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采取免费的帮扶措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由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垫支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每季度终了,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办理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补贴,申请报告除需附上述要求的凭证外,还应提供经其职业技能鉴定后符合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名单及鉴定服务证明,签注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通过资质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八)特定政策补助

  1、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遗留问题,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贴。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2、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劳动力市场建设

  各区财政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用于全市就业管理信息软件开发、联网设备的采购及网络设备的维护维修、联网通信费用的开支,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各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跟踪问效管理。

  (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根据厦府[2006]167号文件享受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时须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属申请单位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款直接转到申请人帐户,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书上签注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项目;区属申请单位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款直接转到申请人帐户,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书上签注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项目。

  (十一)劳务派遣扶持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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