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再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提供:本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本人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本人银行卡卡号等书面资料。
社会保险费补贴发放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或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应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已发放的工资册、《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就业困难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财政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对有能力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开具的正规收费发票及生活困难身份相关证明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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