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担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再就业培训报名、申报、办班等流程进行,并实现全市统一联网,保障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通过资质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
4、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应根据实际培训项目(工种)和物价局公布的价格确定,原则上初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600元;中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800元;高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1200元。每位符合厦府[2006]167号文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5、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底应组织核定次年市场急需(紧缺)工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参加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培训项目,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可按实际培训工种的费用给予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600元。
6、为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来厦务工人员已就业的,并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其经费补贴渠道来源:为外省来厦农村劳动者培训的按市对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本省内来厦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厦府[2006]167号文规定对象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补贴对象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是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政府投资开发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凡招用上述三类对象的,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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