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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厦府[2006]167 号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上:经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的数据为准),《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打印的《个人推荐信》、《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转入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帐户。职业介绍补贴按季据实结算。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持《低保证》中的“4045”人员、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每人200元;持《再就业优惠证》其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5倍;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来厦务工农民工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省外农民工的补贴资金由市对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本省内农民工的补贴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二)档案寄存补贴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档案寄存服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前3年按收费标准全额补贴,3年后补贴收费标准的50%。2005年底以前已享受免费寄存档案的人员,原享受政策的期限已满的,不得继续享受。

  (三)职业培训补贴

  1、对有能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具备资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及劳动合同、申报就业等相关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生活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采取免收培训费的帮扶措施。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在第一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免费培训申请,由职业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用。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季将享受免费培训对象的材料、申报表、花名册汇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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