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厦府[2006]167 号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上:经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的数据为准),《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打印的《个人推荐信》、《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转入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帐户。职业介绍补贴按季据实结算。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持《低保证》中的“4045”人员、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每人200元;持《再就业优惠证》其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5倍;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来厦务工农民工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省外农民工的补贴资金由市对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本省内农民工的补贴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二)档案寄存补贴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档案寄存服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前3年按收费标准全额补贴,3年后补贴收费标准的50%。2005年底以前已享受免费寄存档案的人员,原享受政策的期限已满的,不得继续享受。
(三)职业培训补贴
1、对有能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具备资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及劳动合同、申报就业等相关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生活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采取免收培训费的帮扶措施。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在第一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免费培训申请,由职业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用。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季将享受免费培训对象的材料、申报表、花名册汇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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