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社〔2006〕28号)
各级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 号)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根据《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根据结余情况可用于促进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同支出项目分别列支,单独记账。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档案寄存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工本费、就业再就业工作经费补助等支出。
三、就业再就业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