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由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按其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原创为主的动漫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我市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积极鼓励优秀原创动漫形象创意,对在国家举办的各种动漫原创大赛中获奖作品,优先兑现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为全面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产业集群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文化产业园的类型
(一)依托企业闲置厂房设立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等文化产业园区;
(二)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物理空间的创意产业园、动漫产业基地、文化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
(三)具有一定规模,从事文化产业行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
第二条 文化产业园的建设目标
(一)重点建设涵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传媒印刷等文化产业的孵化和培育中心,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区,平均产值规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重点扶持一批国内领先、有较大发展潜力和拓展空间的文化企业,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和重大创新意义的文化项目,力争形成一批文化产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