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6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96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市广电局拟定的《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市经委和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
(市文化局 2006年8月)
为加快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或参与发展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等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值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包括研发设计、建筑设计、艺术传媒、咨询策划、时尚设计等。
第三条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风貌,传承六朝古都的历史文脉;
(二)着眼于培育创意、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法律保障和文化氛围,使每一个人的创意都受到鼓励,使每一个好的创意都有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机会,使每一个创业者都得到有力的制度保护和良好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