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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区农业、国土资源、市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 《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 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2:4:4。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有条件的可选择300元、400元两个标准缴费(不含75周岁及以上人员),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选择不同待遇标准缴费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
│ 月领养老金 │性别│缴费 总额 │个人 缴费 │村集体补贴│政府 补贴 │
│  标 准   │  │     │     │     │     │
├────┬──┼──┼─────┼─────┼─────┼─────┤
│基础待遇│215 │ 男 │ 38700  │  7740  │ 15480  │ 15480  │
│    │  ├──┼─────┼─────┼─────┼─────┤
│    │  │ 女 │ 51600  │ 10320  │ 20640  │ 20640  │
├────┼──┼──┼─────┼─────┴─────┼─────┤
│可选待遇│300 │ 男 │ 54000  │    38520     │ 15480  │
│    │  ├──┼─────┼───────────┼─────┤
│    │  │ 女 │ 72000  │    51360     │ 20640  │
│    ├──┼──┼─────┼───────────┼─────┤
│    │400 │ 男 │ 72000  │    56520     │ 15480  │
│    │  ├──┼─────┼───────────┼─────┤
│    │  │ 女 │ 96000  │    75360     │ 206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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