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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中介组织,为文化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本市各担保投资公司探索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开发“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担保”等专业文化担保业务品种。市各类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担保基金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500万元),作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二)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在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单位;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企业、产品或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四种资助方式。

  (一)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申请银行贷款的文化企业,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二)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

  (三)对纳税数额和纳税增幅达到一定幅度的文化企业,及我市原创动漫产品的播出、发行和获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文化产业园区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申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为企业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市外经贸局对拟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且各类备案材料齐备的各类文化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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