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三)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文艺期刊社等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改制,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第四条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第五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从事本条规定业务的非公有资本占总股本比例最高可达49%。
第六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本条规定业务的非公有资本占总股本比例最高可达49%。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非公有资本在有关部门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下,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第八条 设立非公有制文化有限公司(不含一人独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人可以实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第九条 新闻单位实现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其经营部分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十条 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