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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引导和调控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技改投资和各类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砖瓦窑厂生产粘土制品的各项政策,各级墙改部门要热情接待咨询新上项目的有关生产厂家,积极给他们介绍国家墙改政策、新墙材发展方向、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等,帮助他们解决新墙材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在关闭砖瓦厂过程中,要注重砖瓦窑业的产业升级和整合现有资源,结合无锡地区湖泊(河道)淤泥资源丰富的特点,综合利用并开发太湖淤泥制砖,在税收政策、治污资金方面,税务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方面,引导相关科技部门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大规模地利用湖泊淤泥制作高孔洞率的模数砖,生产出高质量的墙体材料产品。
  (二)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各地要加大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征收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或缓缴。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60号)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份)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量比例达不到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墙改基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优化投向,重点用于支持墙材革新的科研、技改、示范项目以及宣传工作等,充分发挥扛杆调节功能,提高我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调动各方参与新墙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大关闭砖瓦窑厂工作力度。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文件(锡政办发〔2004〕155号)明确的关闭窑厂计划,确保2006年底全市控制在37家以下,其中江阴市暂时保留12家、宜兴市暂时保留20家、锡山区暂时保留5家,对不符合条件的砖瓦窑厂坚决予以关闭。
  严禁生产粘土实心砖,逐步限制粘土制品产量,最终达到禁止粘土制品的生产。各地要加强对砖瓦窑厂生产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企业未达到禁产、限产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关闭砖瓦窑厂。
  五、加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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