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8条措施的落实,确保全市校园的安全、稳定、和谐,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健康成长关系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二)校园安全关系无数家庭,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从维护整个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重要性。
(三)校园治安问题具有敏感性,处理不当极易转化为社会热点问题,甚至转化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努力实现公安部提出的“三下降三提高”的目标。即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或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学校火灾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涉校治安案件的查处率和刑事案件的侦破率明显提高;校园及周边的防范能力明显提高;师生、家长对校园治安状况的满意率明显提高。
二、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校园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稳定
(一)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对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立案、优先侦查,对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配合,快侦快判,依法及时惩处。
(二)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对本地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的排查制度,适时开展有针对性、大力度的集中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违规经营场所、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音像制品,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三)加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围绕学校寒暑假等重点时期,开展定期和经常性消防安全大排查活动,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整改标准,确保不发生亡人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