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免服务,统筹各项救助措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价格(包括费用减免、价格优惠政策等)公示制度。逐步将社区服务中心纳入慈善门诊定点机构,使慈善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享受 “二免四减半”政策(免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手术费、空调费、住院床位费、住院诊疗费减半);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挂号费、门诊诊疗费,并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合理统筹民政、残联、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的医疗救助资源,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救助服务。
(六)双向转诊,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和组织综合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畅通的双向转诊制度。制订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转诊流程和管理规范,每家综合性医院要对口挂钩3-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各综合性医院要将康复期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转入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急性、重症等病人上转综合性医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社区首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在社区就近看病。
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加强以医学继续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培训,促进全科医学发展。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转型培训,逐步推广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后的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引导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毕业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一年的规定。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丰富与提高服务内涵和质量。
(七)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各级政府要为其提供开展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必要条件, 确保其公益性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再举办医院,包括不再扩大现有区级公立医院总规模,以便尽快实现转型,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精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划归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和改造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用房屋或用房目前尚未达到标准的,各区及街道(镇)应提出调剂方案,并在年内予以解决;租用房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其房屋产权属于街道(镇)或社居委(村)的,一律免缴租金,其余则由同级政府给予租金全额补偿。
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快建立独立法人制度,现由区医院主办、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与区级医院脱钩,实现“人、财、物”独立,确保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加快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模式,逐步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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