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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八项重点工作的决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政府主导,切实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完善补偿机制。2006年,确保市和市(县)、区两级财政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投入按辖区户籍人口分别达到2元/人、12元/人标准;2007年,分别达到3元/人、20元/人标准,并每年有所提高。改革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核拨方式,市级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于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和发展;市(县)、区级资金按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完成情况,经考核后以定额补助的方式核拨。
  (二)简化环节,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减少流通环节,有效控制药品购销成本,降低药品价格,决定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从8月份起在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行试点,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在药品流通经营企业中确定2-3家药品批发企业,签订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价格协议,委托其负责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服务。药品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降低药价,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今年10月1日起,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础上,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并逐步在全市推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药品目录,一律以药品的实际进价供应患者,取消药品加价,以降低药品价格,适应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引导和推进“小病在社区”就医模式的形成。对取消的药品加价部分,市政府将采取按城区户籍人口15元/年/人标准,以总额预算、按实结算的形式予以补助,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四)方便群众,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医保政策。不断完善医保优惠政策,方便群众自主、就近择医, 将符合市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家庭病床以及老年康复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不设起始费,直接由统筹基金或补充医疗基金按一定比例和限额给予补助;患医保规定的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慢性病配药,其费用不设起始费,直接由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补助;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比二级医疗机构下降20%。医疗保险结算办法要有利于鼓励双向转诊和家庭病床的开展(按不低于5张/万人标准设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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