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投资文化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元,其余的可以在两年内到齐。
25.设立文化企业,投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30%。
26.根据国家文化部、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 31号),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7.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依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执行。
四、鼓励发展重点文化产业
28.从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文化项目的产业化,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支持文化产业链的形成。
29.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0.经国家批准试点的广电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可给予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1.加快我市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具体政策依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06〕109号)执行。
五、抓好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和管理
32.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财政部门与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挥文化专项资金应有的作用。
33.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