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扶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民俗旅游项目。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二、推进文化单位改革
17.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政策规定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 105号)执行。
1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新设立的文化企业。
19.“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原所享受的财政拨款及优惠政策不变;“十一五”后转制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拨款,但财政对文化的投入不减少,用于文化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20.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按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21.全面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家
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外商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22.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扩大文化产业市场准入范围。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积极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兴办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23.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