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文物的修复和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另行安排专项资金。
6.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陈列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逐年增加所属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的征集经费。
7.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8.继续贯彻锡政发〔2002〕98号文件关于“大力加强城乡群众文化建设”精神,市(县)、区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2元,乡镇、街道按每人每年3元,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群众文化活动基本经费,用于公益性群众性文化活动。
9.对批准出版的党委机关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市(县)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0.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共文化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游览参观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文化设施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2.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13.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各级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
14.推动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村村通工程,对经济薄弱地区“村村通”工程实行“以奖代补”;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2131”工程,每年从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补助,重点做好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电影拷贝工作,推广电影数字放映技术;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实施服务“三农”重点出版物出版工程,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每年推出一批反映当代农村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长效机制,对重点项目和产品,可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
15.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发展县(区)、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无房或面积不达标的乡镇综合性文化站建设。对各地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文化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