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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锡政发〔2006〕28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增强无锡文化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建设文明无锡,打造文化名城,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无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加强公共文化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江苏省《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1〕74号)和无锡市《关于加快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锡政发〔2002〕98号)的各项规定。
  2.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管理经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3.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馆、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新建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文化活动用房。
  4.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5.“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在现有拨款基础上,市财政每年新增预算1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奖励;用于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引导、展示演出和评比奖励;用于泥人、锡绣、锡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用于名人故居维修、界外文物修复、“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用于文化建设重点项目奖励引导,推动市委、市政府向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文化建设项目任务的落实;用于文化、文物人才的引进;用于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扶持引导,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用于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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