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28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明无锡,打造文化名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理念、思路,以及体制和机制,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速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奋斗目标。加快建设文明无锡,打造文化名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逐步建立适度调控、有序运行、促进发展的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导向正确、富有活力的微观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到“十一五”末,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6%,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支柱产业。
二、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国有资本单一投入发展文化产业的格局,除了国家明令禁止社会力量进入的文化领域外,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文化投融资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中介服务、体育、网络制作、艺术品等文化企业,并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增强国有文化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国有文化企业和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按照产业化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在市场中自主经营,发展壮大;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进入文化经营领域,通过改制、重组、联合、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进行文化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发展一批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填补市场空间,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和扶持文化企业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不同所有制规模扩张,做大做强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较强的支柱性文化产业集团;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科技含量高的文化产业,增加文化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高文化产业的现代化水平。
(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消费政策,改善文化消费环境,引导文化消费观念。适应市场需求,生产和提供多品种、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促进文化与旅游、文化与体育、文化与其它产业的结合,促进文化消费市场的繁荣。制定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执业许可制度,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培育和扶持一批诚信度高的文化中介品牌。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沟通和服务的功能。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拓宽选拔途径,引进高层次、高素质的文化经营管理、经纪、科技创新等急需人才。打破各种条件限制,建立灵活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相关专业,打造公共培训平台,重点培养具有创意的文化设计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和中高级技工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生产制作、市场营销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建设具有全省及全国影响力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和文化生产要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