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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4年本市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4年本市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50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和2004年基金运营的实绩,现将2004年补充保险的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2003年末的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以收益分配率4.51%计算收益额。

  二、各参保单位2004年各月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下列各月收益分配率计算收益额。

  月份   1   2   3   4   5   6
  收益率%  4.02 3.39 2.82 2.30 1.83 1.42
  月份   7   8   9   10  11  12
  收益率%  1.05 0.74 0.49 0.28 0.13 0.03

  三、参保单位按《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关于单位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保险》的通知[沪劳保补发(2000)28号]、《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47号]文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均列入本通知收益分配范围。

  四、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缴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参照本通知计算收益。

  五、市、区、县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应准确、及时地做好2004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收益分配和记入个人账户的工作,向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对帐凭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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