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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局对二○○五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16件(见附件一),自然失效的53件(见附件二)。现将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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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  文号        │      替代文件      │   替代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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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沪劳保综(1999)1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沪劳保综发(2003)2  │
│  │于提成工资是否属加班工资组成│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号         │
│  │部分的请示”的批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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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严格│沪社保(93)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劳社部发(1999)8  │
│  │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           │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号         │
│  │              │           │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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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沪劳保就(1998)19号 │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
│  │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的通│           │                │          │
│  │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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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试行就业│沪劳就(1997)22号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2004年5月20日上海  │
│  │预备制度后城镇初、高中毕业生│           │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
│  │就业登记问题的通知     │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
│  │              │           │                │二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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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制止单位招工│沪劳就发(95)第6号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10号令  │
│  │和职业中介时乱收费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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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劳动力外│沪劳就(95)30号   │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市流动就业│劳社部函(2005)18号│
│  │出就业(劳务)人员发放《上海│           │管理暂行规定及相配套文件    │          │
│  │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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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劳保就(2002)4号  │关于完善就业援助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沪劳保就(2004)5号 │
│  │全市各居委会聘用就业援助员有│           │意见              │          │
│  │关问题的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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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沪劳保就发(2002)4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征│沪劳保养发(2004)8 │
│  │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号          │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号         │
│  │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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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沪劳保就(2002)13号 │关于完善就业援助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沪劳保就(2004)5  │
│  │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员队伍管│           │意见              │号         │
│  │理的意见》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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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沪劳保保发(1999)4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沪劳保福发(2005)9 │
│  │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号          │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号         │
│  │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           │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沪劳保福发(2002)44│
│  │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           │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号         │
│  │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
│  │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          │
│  │的通知           │           │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          │
│  │              │           │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          │
│  │              │           │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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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沪劳险发(93)4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沪劳保福发(2005)9 │
│  │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           │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号         │
│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           │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          │
│  │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          │
│  │的通知           │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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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沪劳保就发(2001)5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沪劳保就发(2005)37│
│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号          │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号         │
│  │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           │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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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沪劳保就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沪劳保就发(2005)37│
│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2004)23号      │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号         │
│  │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           │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          │
│  │补充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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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沪劳保养发(1998)5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沪劳保养发(2005)35│
│  │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号          │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号         │
│  │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
│  │市财政局关于对因瘫痪等原因生│           │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
│  │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           │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  │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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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沪劳访发(87)15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国务院令第117号   │
│  │部《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号          │例               │          │
│  │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           │                │          │
│  │见》的通知         │           │                │          │
├──┼──────────────┼───────────┼────────────────┼──────────┤
│ 16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沪劳访(89)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国务院令第117号   │
│  │关于“争议发生之日”问题的复│           │例               │          │
│  │函》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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