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358号 2006年8月8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
(一)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支持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切实落实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五)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 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七)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