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对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政府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给予配套。
七、培育、壮大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对经市财政部门组织认定并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本地产品,政府予以优先采购。对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试制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首购制度。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中,采购本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装备,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按采购额度的5%给予补贴。
八、支持、发展对俄科技合作。市政府每年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资金,用于对俄及其他独联体国家科技合作项目。
九、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编科技人员持技术成果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原单位实行竞聘上岗的可参加竞聘,竞聘上岗后工龄连续计算。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成建制脱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进入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证书,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十、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设计人拥有署名权和荣誉权。
十一、鼓励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对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并已运用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市政府从专利补贴资金中,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1至2万元、3至5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