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有关规定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自主创新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自2007年起,全市年财政科技投入要达到5亿元,其中: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75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继续按每年4000万元安排。各区、县(市)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要按照法定要求增长,并纳入市级目标考核。
二、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农发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源建设资金、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等,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以不低于资金(基金)总额3%的比例,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基金(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同时放大担保总量,降低担保门槛。对由财政信用担保基金(资金)担保的创新型企业,按3至5倍放大贷款额度;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类固定资产投入贷款,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给予贴息。
四、鼓励扩大科技风险投资。继续加大对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增强其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能力。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按其投资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五、引导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国家级)和5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贴(已享受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除外)。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研发能力建设列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