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保证规划修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规划修编质量。
(一)规划修编和调整审查认定。城市政府组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前,要按规定向规划审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经认定后,方可开展修编或调整;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修编单位的责任。经认定属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调整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落实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设市城市编制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并通过法定规划审查机关审查后,方能开始总体规划成果的编制报批工作。城市政府应根据规划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县城)规模核定。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通过后,要将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逐级报送省建设厅,在征求省发改委和国土资源厅意见后,上报建设部核定。县城总体规划初步成果评审后,各设区市政府批准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将规划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报省建设厅商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自收到省建设厅征求意见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反馈工作,省建设厅自收到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反馈意见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四)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城市政府应根据评审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经省建设厅初审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议纪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县城总体规划报批程序。
四、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保障规划实施机制。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和议事程序。要借鉴省外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完善规划任务委托、规划审查和审批机制,切实提高规划编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