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文件。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明确指导思想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等战略部署,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明确规划指导思想,统一认识,把握目标,明确方向,搞好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改进和完善规划修编的方法和内容
要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新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转变观念,注重创新,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调整规划修编思路,转变规划修编方式,完善规划修编内容,提高规划修编水平,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加强各类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突出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划定“蓝、绿、紫、黄”线,严格空间管制措施,明确强制性内容,提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建设标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