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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劳动用工诚信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连续二年劳动用工年检合格,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二年无投诉举报案件,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不能认定;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劳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劳动用工合格单位:能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用工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年内投诉举报案件经查属实不超过一起,并能按要求依法改正;能够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基本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劳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劳动用工不合格单位: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年内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改正或没有完全改正,或改正后又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动用工年检不合格的;年内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投诉举报案件经查属实,达两起以上的;发生员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的;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的。
  四、评价方法
  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级评价,由用人单位申请或主管部门推荐,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定,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评价内容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科室)提供有关情况,确定初步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和工会组织的意见后,确定评价等级,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等级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方案。
  五、管理办法
  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劳动用工诚信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对合格单位按照管辖权限由各州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合格单位证书。此外,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的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并对其评价等级进行调整。
  连续二年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的,免去一年对其进行劳动用工年检和常规巡视检查、抽查和专查。合格单位仍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检查。不合格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六、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取得成效
  开展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勇于探索把此项工作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认真抓好。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各级工商、税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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