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86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
为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
青海省劳动监察规定》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度检查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督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遵守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情况;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等。同时,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评价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三、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分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劳动用工合格单位、劳动用工不合格单位三个等级。具体评价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