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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警告。
  1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的
  1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
  2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其评估报告无效;对有收取评估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如数退还,并处以3000元至1万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二)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三)行政监督检查2项
  1、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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