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罚款、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12、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13、违法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各收费单位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违法收费行为:(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二)未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整,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四)不使用国家或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或不按规定填写票据;(五)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拒绝缴纳违法收费。第十八条: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或有第十七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予以取消收费项目,并由财政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行为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行为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或有第十七条第(五)项行为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3,000至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