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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实施。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建设厅等29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省建设厅等29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第151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行政处罚20项
  1、经营者价格垄断的
  2、经营者低价倾销的
  3、经营者哄抬价格的
  4、经营者价格欺诈的
  5、经营者价格歧视的
  6、经营者变相涨价或变相降价的
  7、经营者牟取暴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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