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经梳理,由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31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4项,现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3项
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执法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实施。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执法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实施。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