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二)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化
  1、完善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一要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将达到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都纳入登记范围,建立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二要落实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登记和职业介绍、对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的政策,保证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服务的权利;三要把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收费的服务项目,免费部分由财政据实补足,使实施公益性就业服务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
  2、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一要根据当地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定再就业援助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对就业困难对象,依托社区实行专人帮扶,制定专门就业计划,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援助;二要统筹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制定措施,鼓励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工资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提供相关服务和培训,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三要定期举办再就业援助的集中活动,大力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四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基层网点,将实施就业援助作为其主要职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3、完善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招投标制度,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
  4、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市、区、街三级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职责,加强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协调与衔接;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确定与服务绩效挂钩的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统一评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全市范围内统一开放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服务。
  (三)推进就业服务社会化
  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各类服务机构作用,提高就业服务的社会化程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
  1、服务社会化。一要取消对进城务工农民就业服务限制,向他们提供信息引导、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二要通过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收集掌握相应的岗位信息,满足高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等各类高层次求职者的要求,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社会形象;三要瞄准用人单位需求,积极主动开展对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的服务。
  2、资源社会化。一要发展各类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市场竞争,培育就业服务产业、建立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二要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行为,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运行规则,建立督查制度,开展无虚假信息、争创诚信中介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