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围和对象
此次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了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
二、提高待遇水平的标准
退休人员根据退休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按下列标准增加待遇:
西宁地区(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民和县、乐都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每人每月增加12元。
共和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芒崖镇、冷湖镇、大柴旦镇、门源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扎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班玛县、久治县、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每人每月增加13元。
化隆县、贵德县,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执行时间
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待遇;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增加待遇。
四、经费来源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提高待遇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此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由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审批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本人存档各一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增加的待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应于今年5月底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1、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