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复核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条 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帐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应核实。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但客观真实的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并于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结论和依据;
(五)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15日内,有否异议,都应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送检查组。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单位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结束后,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