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
(青劳社厅发[2004]13号 2004年2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范围、内容、要求、程序按《
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进行。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六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规政策;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与检查有关的数据、情况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写明检查依据、范围、内容等,并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