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单位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结束后,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材料:
(一)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二)现场监督通知书;
(三)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四)现场监督报告;
(五)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
(七)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八)其它应归档资料。
附件:1、现场监督实施方案(样式)
2、现场监督通知书(样式)
3、现场监督工作底稿(样式)
4、现场监督谈话记录(样式)
附件1
现场监督实施方案(样式)
现场监督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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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监督单位名称 │ 单位负责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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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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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范围、 │ │
│ 内容和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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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起止日期│ │
│ 和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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