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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开户、运作和管理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基金收入、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的情况。
  6、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及购买债券等运营收入并入基金的管理情况。
  7、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内部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8、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㈠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㈡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㈢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和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㈣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㈤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㈥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八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㈠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㈡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㈢为举报人保密。
  ㈣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单位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每年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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