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13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
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上级监督部门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下级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监督部门监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