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18日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原则。
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 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室内装饰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室内装饰从业资格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