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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和省在汉企业与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 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行业考评标准,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装备、环境安全、安全作业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要按照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沟通联系制度。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分工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市国防科工办和公安、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务、林业、农业、人防、文化、园林、教育、房产、城管、工商、质监、环保、旅游、邮政等部门及其设在各区的有关机构,负责行业领域内的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省在汉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其行政区域内,可以进入中央、省在汉企业以及市属企业,对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导隐患整改。

  (三)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市属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市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督促企业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加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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