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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和省在汉企业与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和省在汉企业与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6〕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基层和员工,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检查和考核机制,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监控,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查手续;认真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技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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