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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汽柴油添加清净剂价格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汽柴油添加清净剂价格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6]84号)


中油宁夏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汽柴油清净剂销售价格的报告》(宁销字[2006]303号)收悉。为贯彻国务院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成品油批零企业经营汽柴油中推广使用添加清净剂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69号),经研究,现将你公司经营的汽、柴油添加清净剂价格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加入清净剂后清洁汽、柴油的质量,你公司推广使用的汽、柴油清净剂必须是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列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技术推广项目》和《国家重点新产品名录》中并经你公司招标中标的产品。
  二、凡添加了清净剂的汽、柴油,在同标号的汽、柴油规定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07元。如所用清净剂的品种、质量和成本有变化时须另行申请定价。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文件规定,为有利于社会监督和价格检查,你公司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示,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四、你公司要在严格执行本批复,做好油品添加清净剂使用管理工作的同时,引导社会油品销售企业逐步推广使用燃油清净剂。对按规定使用上述同品种、同质量添加剂的,可执行同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经常不定期的对燃油零售企业进行抽查,对未添加或未按规定的万分之八比例添加清净剂而向用户收取添加剂价款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此文自2006年7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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