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对全区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6]9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今年上半年,国家出台了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政策,适当提高了成品油价格。我区也采取适当提高出租车运价水平,加收燃油附加、减免行政收费及给予临时性补贴等多种方式疏导油价提高的影响,保持了出租车行业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为确保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484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限
此次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以下简称五市)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是银川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检查。五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内,集中检查力量,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期间,自治区物价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地收费检查工作进行巡视和督导。在检查的过程中,对通过“12358”举报电话和其他形式举报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检查,做到一查到底,件件有回音。
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发生的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的各种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4年以前。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自行出台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
(二)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外,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音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有关部门继续向出租汽车企业或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要求取消的以下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收费: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
(五)有关部门或协会等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出租车司机强行摊派或收取资格培训费、报刊杂志费等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