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与建设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支持,对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全程的劳动用工监管。
三、贯彻落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监察力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吉办发〔2005〕11号)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部署要求,从六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省监察厅、劳动保障厅将在全省组织开展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检查和清查统一行动。行动中要重点检查建筑业企业、餐饮服务业以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于陈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责成欠款单位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监督其按计划予以还款。对于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厉查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要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要降低资质或取缔建筑施工资格。
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因故不能按月支付工资的要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但最后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凡是超过两个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以工程质量、损失浪费等问题为借口,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必须出具农民工当时认可签字的证据材料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否则将按实际发生工资额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
四、加大对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
民工自我维权意识
要进一步加大对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开通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热线,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要组织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普法培训,重点告知农民工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用人资格,是否取得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证书,务工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合同文书,并要对合同的内容清楚认可。加大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的投入,要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印成宣传画或宣传资料,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深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并责成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或散发宣传资料,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