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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

  除政府主导投资外,鼓励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和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BOT(建 设-运 营-移 交 )、TOT(移 交-运 营-移交)等形式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经营。对建成后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做好资产评估,明晰其所有权。对新建或改造的区域性集中供水企业和城郊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供水企业,要全面推行企业改制。各有关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机制。

  区域性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要开放农村饮用水经营市场,由各区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并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业务指导。分散供水工程,一般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经营管理,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五、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划定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工程管护范围,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严格管理排污口设置,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发展高污染工业。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饮用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各有关区要以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水厂或规模较大的供水厂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为小型供水厂(站)提供水质检验服务。对分散供水工程,应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当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采取必要的消毒净化措施,保证水质达到饮用标准。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逐步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六、建立水资源储备和应急机制

  各有关区要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和辖区内水资源条件,建立辖区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确保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规划和建设好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应急预案。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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