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要公开受理群众举报,认真排查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线索。以违法建设的“重灾区”为突破口,严肃查处违法建设中的典型案件,重点是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规建房行为。对在建房审批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房产部门与规划部门要建立健全危房改建审批中的对接机制,严格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对各类危房特别是 D 级危房鉴定从严审核把关,坚决查处在危房鉴定中的违规行为。加强居民小区房屋管理,及时劝阻、制止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房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联合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要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对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拆违工作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禁止施工队伍承揽未经规划审批的建筑工程,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交通部门要配合做好实心粘土砖运输环节的管理工作,禁止实心粘土砖进入城区建筑市场。
工商部门在受理营业开业登记申请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登记。
供水、供电单位在受理违法建设用水、用电报装申请时,应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把关,不予办理报装手续。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建委,市城管、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公安、监察、工商局,市城投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集中办公,其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有关配套措施,主动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强化目标管理,实行违法建设控管工作问责制。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一级目标管理,量化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其层层分解到区、街和乡(镇)及市、区有关部门,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年终对完成目标任务和整治成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资格。